由于担心影响自己银行征信记录,小坤无奈之下只能先向银行还款。两年下来,小坤已经代小杰向银行还款70余万元。在小坤的强烈要求下,小杰出具一张70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按月利率1%的标准向小坤支付利息。
到了2024年,小杰仍拒不还款,忍无可忍的小坤向法院起诉,并称出具借条后又替小杰还款20万元,现要求小杰返还90万元,都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坤向多家银行偿还名下信用卡的欠款共70万元,与小杰《借条》上的借款金额相互印证,可以认定二人成立借贷关系。但小坤出借的资金并非自有资金,而是信用卡内的资金,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因此二人的借贷合同应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对小坤要求小杰返还70万元款项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借条》被认定无效,《借条》中关于利息的约定也无效,故小坤要求小杰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小杰占用小坤的资金,确实给小坤造成损失,因此判令小杰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向小坤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针对小坤自称另外代小杰偿还的信用卡欠款20万元,由于小坤未能证明借条出具后到2024年期间其名下的信用卡是小杰在使用,且小杰也没有再出具书面凭证予以确认,因此小坤要求小杰返还20万元欠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