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初,四团调委会收到来自当事人张某的“求助”,纠纷背后的时间跨度长达十年之久。2014年李某种植1000亩农作物,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张某借用10万元并保证农作物卖出后返还,但第二年资金依旧周转困难,继而陆续向张某借款并写下借条,累计共借600000元,一直未还。2018年12月20日,张某向李某出具共计600000元的欠条,但张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还款,数年来张某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四团调委会申请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考虑到当事人系多年老友,有一定的情谊,便从情、理、法角度出发,耐心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一方面希望张某考虑李某未能还款的原因以及理解李某的经济现状,看是否能给予适当宽限期;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向李某释法说理,让其充分理解张某家庭生活的不易,并为李某分析诉讼风险及法律后果,对其进行诚信教育。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最终双方以“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方式,让十几年的矛盾纠纷得以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首先想到的是通过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说明人民调解工作得到了当地群众的认可,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促使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态度达成调解协议,不但降低了当事人双方解决矛盾的成本,也从一定程度上取得“调解一件教育一片”的效果。生活中,一旦涉及经济往来,尤其是大额资金的流转,一定要注意留存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吕仁琼)